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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加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12-2 点击次数:862
       基本养老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记者12月1日获悉,省政府日前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范围、基金筹集办法、具体计发办法、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该《办法》涉及的人群,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指出,此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至于普遍关心的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问题,《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关于退休后养老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办法》指出,自2014年10月1日《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相关规定执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办法》同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另外,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的问题,《办法》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新闻1+1

      我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

      本报讯(记者郭海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12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日前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还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在职业年金领取上,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既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对于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记者 郭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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